2008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提示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
(一)自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注:按实际领取工资、薪金时间确定,不区分所属时间。),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8]20号】
二、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8号】
三、关于抗震救灾税收问题。
(一)因地震灾害造造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摘自:财税[2008]62号】
四、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汇总捐款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代扣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捐赠凭据,由代扣代缴单位代扣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8]55号】
五、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税前扣除问题。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注:经请示总局,可比照普通捐赠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8]60号】
六、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业主或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注:业主或投资者实际支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执行。(注:本规定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2008年1、2月份按1,600元/月标准扣除。)
【摘自:财税[2008]65号】
七、个人以协议价格购买商店出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凭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少支付的价购房价款按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平均计算确定。(根据上述情形,我省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少支付的价款,依1.5%的征收率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8]576号】
八、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精神,对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补贴、津贴,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税。此规定是针对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高额津贴、补贴而定。)
【摘自:云地税二字[2008]35号】
九、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财产租赁所得”扣除费用计算复杂,不便于加强税收征管,因此确定按租金收入全额的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不得再扣除住房出租所缴纳的各项税费、修善费用及法定扣除费用。本通知己注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也可比照不区分用途计算征收。)
【摘自:云地税二字[2008]42号】
十、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以当地州、市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每年均应作相应调整。今后省局不再规定统一标准。
(二)当地州、市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不足12,000元的,以12,000元确定,超过12,000元的,以实际数额确定。
【摘自:云地税二字[2008]40号】
十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注:股份有限公司等)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83号】
十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一) 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为: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摘自:财税[2008]7号】
十三、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本规定政策较为明确,建议各地由网络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8]818号】
十四、个人储蓄存款征税问题
个人储蓄存款自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摘自:财税[2008]132号】
十五、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摘自:财税[2008]140号】
十六、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时段划分
(一)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32号、国税函[2008]870号】
十七、“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个人所得税。(比文省局未作转发,但得按此规定执行。其它政策及征收管理工作不变,仍按此前建立的征管机制运行)⺁
【摘自:云政发[2008]207号】
十八、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此文未提及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率也可以按2.5%经请示预征)
【摘自:国税函[2008]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