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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12-29 17:11:29
索 引 号:532300-007067-20091229-0015
发布机构:楚雄州财政局
名 称: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楚财党组〔2009〕20号


本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我局于2004年制定了《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5年来,局党组和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科室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为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些决策和部署,更好地推进新时期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文件要求,对原《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430通过了局党组会议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95月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楚雄州委关于实行〈楚雄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明确局党组和班子成员、各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内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科室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与财政改革和各项业务工作、三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责任制,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经常监督检查,做到长期坚持;要严格执纪执法,做到违犯必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党总支办、后勤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科科长、机关党总支办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三、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对局机关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局机关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3.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结合实际,制定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4.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支持配合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对局机关科级以下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7.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对州财政局党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负全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州委、州政府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贯彻落实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4.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规定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班子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告诫或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5.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三)分管局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工作任务分解和工作部署,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掌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监督检查局机关范围内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行为组织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4.加强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法规,带头做到廉洁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四)其他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所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结合分管业务和科室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所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防范措施。

3.加强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分管科室及其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指导督促制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抓好工作落实。

4.抓好分管科室反腐败源头治理、纠风治乱等工作,预防和制止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5.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五)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责组织落实本科室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责任事项,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科室及人员的党风廉政、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帮助教育,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3.抓好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4.抓好本科室负责实施的反腐败源头治理、纠风治乱等工作,预防和制止不正之风。

5.带头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以及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责任

1.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

2.根据局党组的要求,研究提出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后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4.根据局党组的安排,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案件查办、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5.制定局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对反腐败工作、源头治理、纠风治乱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6.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7.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定期向局党组和上级机关报告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8.负责完成局党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楚雄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共楚雄州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补充规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形,查清实情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由局党组或报请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3.党纪政纪处分。

(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形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组织实施不力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以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2.不按规定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科室和自身存在问题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处分。

4.科室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对科室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给予责任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6.对科室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责任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党纪处分。

7.对拒不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局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的,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给予责任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党纪处分。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党纪处分。

9.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党纪处分。

10.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予以免职,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11.对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接受服务对象邀请参加公费旅游、私自借用服务对象小汽车的,给予组织处理,所发生的费用责成个人退赔。

12.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报销应由个人或家庭成员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党纪处分。

13.违反有关禁令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一)考核对象

州财政局机关各科室。

(二)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31为年度考核时间,具体考核工作在年底州纪委考核前进行完毕。

(三)考核内容

1.各科室负责人重视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各科室组织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规定的会议记录及痕迹资料管理情况。

3.党内监督及廉洁自律情况。

4.落实《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情况。

5.落实局党组分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

6.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情况。

7.被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1.考核前的准备。各科室按照考核的内容,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2.召开汇报会议。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汇报会,听取各科室情况汇报。

3.查阅相关资料。考核小组查阅各科室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会议记录及工作痕迹及相关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工作总结和自检自查报告等。

4.考核量化评分。由考核小组按照《楚雄州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量化评分标准认真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评分情况提出拟定格等次建议。综合考评定格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在60—79分为基本合格;评分在59分以下为不合格。

5.汇报考核情况。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按要求写出书面材料,向局党组汇报考核情况。

6.局党组审定,兑现奖惩。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定格等次,并在州委对我局的考核结果公布后,结合其他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统筹考虑兑现奖惩。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2.考核为不合格的科室,该科室所有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并按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3.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室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戒、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凡是受到责任追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取消其评选(被推荐)先进的资格;受到党纪处分的,根据错误事实和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据党纪条规作出处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或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科室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所在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本办法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州委办,州政府办,州纪委办,州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 

  楚雄州财政局办公室              20095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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